(2017)豫1724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华中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中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4刑初470号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华中,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司机,住河南省确山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7年2月2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7年5月22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7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7)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华中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润林、彭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华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6日5时40分许,被告人李华中驾驶皖K×××××号普通低速货车沿21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正阳县寒冻镇徐庄村路段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行车未确保安全、未保持安全车速,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步行人李某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李某死亡(案发后经鉴定符合交通事故中躯体遭碾轧导致创伤死亡)。2017年2月21日正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正公交认字[2017]第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华中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李华中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华中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华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6日5时40分许,被告人李华中驾驶皖K×××××号普通低速货车沿21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正阳县寒冻镇徐庄村路段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行车未确保安全、未保持安全车速,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步行人李某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李某死亡。正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正)公(刑技)鉴(法)字【2017】第01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认定被害人李某符合交通事故中躯体遭碾轧导致创伤死亡。后正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正公交认字【2017】第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华中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1、案发后被告人李华中拨打110电话报警,一直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被告人李华中与被害人李某的亲属于2017年2月21日就民事部分达成一致协议,被告人李华中赔偿被害人李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52000元,被害人李某亲属对被告人李华中的行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华中供述,证实2017年2月16日早上我是四点四十起床的,起床后就从平舆万金店桥底下的沙场出发,驾驶自己的皖K×××××号普通低速货车沿213省道准备到正阳县大林去拉沙,早上五点四十分左右当我沿21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正阳县寒冻镇徐庄村徐庄小学路口时,当时天还黑,不亮,我对面过来一辆前四后八,两个老婆在路西站在柏油路路边上,一个老婆看前四后八向北行驶过去了,没有朝我这边看,就忽然之间由西向东走到我行驶的车道上了,那个时间我就已经到路口了,我一看老婆上到路中间了,我刹车也刹不住车了,我所驾驶的皖K×××××号普通低速货车的车前脸撞到那个站在路中的那个老婆后,车的左后轮碾压到那个老婆,我就把车刹站那了,我下车后看到那个老婆已经撞死了,头上一个窟窿,我就在现场拨打了110,也拨打了120了。我就在现场等到警察赶到现场,在现场我被警察带走了。2、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7日早上5点半左右,李某到我家喊我一块到寒冻街上去捡花生,李某在前面走,我在后面跟着,由西往东走到寒冻镇徐庄村六里庙路口上路时,李某被一辆由北往南的拉沙车碰撞到路南边,当时就碰死了,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当时车上就一个人,司机下来了,后来被派出所的人带走了,我不知道车牌,就是现场那辆蓝色拉沙车。3、证人曹某的证言,证人曹某系被害人李某的丈夫,其案发时不在现场,其证言证实已经与被告人李华中达成赔偿协议,并对被告人李华中表示谅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照片,证实正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正)公(刑技)鉴(法)字【2017】第01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认定被害人李某符合交通事故中躯体遭碾轧导致创伤死亡。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位置及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的勘验、检查情况。6、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李华中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资格:C3;豫Q×××××号普通低速货车的所有人为临泉县民安车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正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正公交认字[2017]第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华中负事故的主要责任。8、正阳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李华中于2017年2月16日5时43分使用183××××8723的号码报警称:驻马店市正阳县寒冻乡徐庄村学校路口,其的一辆前四后四(皖K×××××)撞死一名步行人。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华中,男,出生于1980年11月20日,案发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0、证明,确山县公安局石滚河派出所于2017年2月21日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华中在其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11、到案证明,正阳县公安局寒冻派出所民警潘俊清、荣艳坤证实于2017年2月16日早上5点40分左右接到110转警后到达事故现场,肇事司机李华中在事故现场,经现场询问,其承认是其驾驶的皖K×××××货车撞死行人,将肇事司机控制带离现场并移交交警大队处理。正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彭连安、胡长庚证实被告人李华中是由正阳县公安局寒冻派出所民警潘俊清、荣艳坤在袁寨派出所移交,遂口头传唤被告人李华中到正阳县交警大队做进一步处理。12、调解书、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李华中与被害人李某的亲属于2017年2月21日就民事部分达成一致协议,被告人李华中赔偿被害人李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52000元,被害人李某亲属对被告人李华中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李华中无异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华中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华中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部门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被告人李华中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华中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且司法机关评估其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华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向东审判员 武 磊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