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3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少华与项高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华,项高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669号原告:张少华,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项高良,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张少华与被告项高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少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少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少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少华负担。审判员 方 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雅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