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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超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21刑初24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超,男,汉族,1962年10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大专文化,杭州建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濉溪县,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2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塘栖派出所抓获,同日被临时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同年2月23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被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陈超灵,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徐娟娟,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超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超及其辩护人陈超灵、徐娟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超因怀疑妻子黄某与被害人张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欲对张某进行报复。2017年1、2月间,李超通过多次在新浪、优酷等互联网网站发布帖子及通话录音的方式,对张某进行侮辱、诽谤。期间,其同学余某等人得知后即劝说李超删除所发帖子及录音,李超又通过余某向张某提出索要20万元经济补偿和赔礼道歉等作为删除的条件,并要求将款项汇入其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内(卡号:62×××18)。后张某未支付该款,李超又继续在互联网上发帖。另查明:2017年2月21日,濉溪县公安局从黄某处扣押涉案优盘1个、硬盘1个、内存卡1张,并连同涉案白色vivo手机1部于同年4月5日一并随案移送至本院。同年2月28日,张某出具谅解书,对李超的犯罪行为表现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银行卡资料,手机短信息、新浪博客截图,悔过书、谅解书,辨认笔录,物证(优盘、内存卡、手机、硬盘),视听资料,扣押清单,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黄某、余某、吴某、郜某、肖某的证言,被告人李超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互联网发帖的方式实施要挟,强行索取他人财物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超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李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李超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未经对方同意,禁止被告人李超接触被害人张兴文。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硬盘、内存卡、优盘,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孙连祥审 判 员  魏言莉人民陪审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牛泽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