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6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忠华、李云冲、李德新与被执行人孙正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山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华,李云冲,李德新,孙正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6执10号申请执行人李忠华,男,1966年生。申请执行人李云冲(系李忠华之子),2000年生。法定代理人李玉珍(系李云冲之母),1968年生。申请执行人李德新(系李忠华之父),1934年生。以上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艳萍,女,1994年生。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孙正中,男,1985年生。申请执行人李忠华、李云冲、李德新与被执行人孙正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6)云0426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由被告孙正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先李忠华、李云冲、李德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手术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后期康复费、护理费、鉴定费119185元。申请执行人李忠华、李云冲、李德新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正中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1918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案款2182.32元,尚有117102.68元未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正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查明,被执行人孙正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忠华、李云冲、李德新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孙正中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也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2017年6月27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孙正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上述事实,本院将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忠华、李云冲、李德新也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2017)云0426执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荣红审判员 张 海审判员 施林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冰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