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连丽勤、周金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丽勤,周金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307号申请执行人:连丽勤,女,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周金井,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执行连丽勤与周金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90000元,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炜杰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