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雷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雷,张思涛,宋焕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雷、张思涛、宋焕玲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执行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雷、张思涛、宋焕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吉0102执恢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宇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