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5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玉梅与王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梅,王宝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5435号原告:玉梅,女,1977年7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王宝林,男,1984年11年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玉梅与被告王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宝林名下的惠农卡中的存款依法予以扣留(止付)。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宝林名下的惠农卡中的存款依法予以扣留(止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佟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