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胡芳栋、朱正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芳栋,朱正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7执743号申请执行人:胡芳栋,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现住山东省莒南县,被执行人:朱正芹,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胡芳栋与被执行人朱正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志敏执行员 程立东执行员 鲁统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