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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执74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宿松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学文、张秀梅等民间借贷纠纷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松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学文,张秀梅,严从晓,杨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6执74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宿松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平,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平,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吴学文,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秀梅,女,1971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严从晓,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杨秀红,女,1973年7月5日出生。关于宿松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学文、张秀梅、严从晓、杨秀红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严从晓在浦发银行58×××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811.17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严从晓在浦发银行58×××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91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罗保国审判员  黄长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