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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3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郑君波与郑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君波,郑建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3857号原告:郑君波,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潜,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系赖店镇玉墩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郑建芳,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郑君波与被告郑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郑君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君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益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智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