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韦某某。被执行人:吕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吕某某、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金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号为(2017)桂12012执恢104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7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傅宝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