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民初12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兰珍与张春伶、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兰珍,张春伶,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291号之二原告:杨兰珍,女,195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县。委托代理人:高峰,威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春伶,女,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威县。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0954865918。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北路***号金石工业园创新大厦*层西侧。负责人:田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晓波,公司职员。原告杨兰珍诉被告张春伶、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春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兰珍撤回对被告张春伶的起诉。审判员 马佳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