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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执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中檀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中檀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3执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法定代表人姜文卡,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1700万元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通过“四查”,我院于2017年5月15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潼南区1幢共29套房屋(属在建工程,有抵押,查封期限为3年),该房屋现由其他法院统一处置。目前,被执行人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履行的债务为1700万元及判决确定的利息,一、二审诉讼费用219632元。该情况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檀建设有限公司后,其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3执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 军审判员 陶米玲审判员 刘生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家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