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彭迎春与被执行人张滨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迎春,张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彭迎春,女,生于1975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张滨,男,生于1986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本院在执行彭迎春与张滨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巴州民一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小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