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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执恢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夏彬与被执行人祝家荣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彬,祝家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恢190号申请执行人夏彬,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祝家荣,男,汉族,1963年8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申请执行人夏彬与被执行人祝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垫法民初字第02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贵CQXX**号车辆产权,随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执恢1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5)垫法民初字第02585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波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