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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91民初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与山东凯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山东凯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2287号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彼得·沃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圆,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洋,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凯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吴立春,经理。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凯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28元,减半收取6214元,由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士焱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人民陪审员  赵金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瑞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