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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民初5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奥飞与李建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飞,李建军,党志雄,党俊芬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5155号原告:奥飞,公民身份号码×××,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张亿军,内蒙古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神东公司职工,现住址陕西省府谷县。委托代理人:付玉广,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党志雄,公民身份号码×××,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第三人:党俊芬,公民身份号码×××,女,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神东公司物资供应中心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诉被告李建军、第三人党志雄、党俊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奥飞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党志雄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奥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撤回对第三人党志雄的起诉。审 判 员  刘玉金人民陪审员  刘桂林人民陪审员  刘占斌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马馨蔓书 记 员  张露梅书 记 员  张露梅书 记 员  张露梅书 记 员  张露梅法条链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