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3执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义泽、赵民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义泽,赵民贵,李臻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1070号申请执行人:赵义泽,男,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赵民贵,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李臻伟,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赵义泽与被执行人赵民贵、李臻伟聚众斗殴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赵义泽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10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柯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