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民初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海力华特钢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瑞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海力华特钢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瑞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2574号原告:浙江海力华特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塘北路。法定代表人:李海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生,湖州市双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京瑞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永登。原告浙江海力华特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瑞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原告于同日收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海力华特钢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倩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凯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