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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69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福清、蔡清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清,蔡清杭,黄腰治,蔡孝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69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福清,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蔡清杭,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黄腰治,女,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蔡孝貌,男,195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福清与被执行人蔡清杭、黄腰治、蔡孝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执行依据石狮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1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蔡清杭、黄腰治、蔡孝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福清款项294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蔡清杭、黄腰治、蔡孝貌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蔡清杭、黄腰治、蔡孝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蔡清杭、黄腰治、蔡孝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蔡清杭名下有车牌号为闽C×××××小型汽车,银行存款58363元,被执行人蔡孝貌有银行存款68567.89元。因被执行人蔡清杭、黄腰治在本院有其他执行案件,本院另案已作出(2016)闽0581执2735号执行裁定书,向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蔡清杭名下的车牌号为闽C×××××小型汽车办理查封登记,但未能予以扣押。并对被执行人蔡清杭银行存款58363元予以扣划,因被执行人蔡清杭、黄腰治尚有其他未结执行案件,所划扣款项不足以支付应优先支付的诉讼费、执行费,故已无余额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福清。后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扣划蔡孝貌银行存款68567.89元,扣除本案诉讼费、执行费11370元,申请执行人张福清已实现债权57197.89元。现被执行人蔡清杭、黄腰治、蔡孝貌尚有款项236802.11元及利息未支付。本院认为,因未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扣押并予以处置,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福清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耿聪审 判 员  洪彦伟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