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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与赵苏丽、刘拴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赵苏丽,刘拴青,冯勤英,葛玉梅,赵秋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347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五龙镇陈家岗村。负责人路庆华,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付玉海,该社职工。被告赵苏丽,女,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刘拴青,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冯勤英,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葛玉梅,女,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赵秋喜,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诉被告赵苏丽、刘拴青、冯勤英、葛玉梅、赵秋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