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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金塑包装印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金塑包装印铁有限公司,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577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新华西路388号。法定代表人徐学利,董事长。被执行人衡水金塑包装印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站前路1幢10层1003室。法定代表人齐小根,董事长。被执行人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住址地:深州市榆科镇榆林道口路政收费站东。法定代表人张彩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47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造成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47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