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6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计彩与李祥涛、卢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计彩,李祥涛,卢秀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6民初944号原告王计彩,女,195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户籍所在地定兴县,现住本址。被告李祥涛,男,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定兴县。被告卢秀花,女,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定兴县。原告王计彩与被告李祥涛、卢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计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计彩负担。审���长刘杰人民陪审员 陈步松人民陪审员 冀春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