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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6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计彩与李祥涛、卢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计彩,李祥涛,卢秀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6民初944号原告王计彩,女,195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户籍所在地定兴县,现住本址。被告李祥涛,男,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定兴县。被告卢秀花,女,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定兴县。原告王计彩与被告李祥涛、卢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计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计彩负担。审���长刘杰人民陪审员  陈步松人民陪审员  冀春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