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恢40号被执行人赵某某,住址兰西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某罚金执行一案中,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兰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赵某某无履行能力终结本次执行。兰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无履行能力,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茂武审判员 吴 晓 军审判员 王 明 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