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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蔡玉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蔡玉凤,蔡栋,蔡孝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25号。负责人:陈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陈钢,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玉凤,女,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松益,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栋,男,199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孝松,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玉凤、蔡栋、蔡孝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1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蔡玉凤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37元,减半收取111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森轶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代理审判员  韦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