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7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小荣、唐晓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荣,唐晓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7执60号申请执行人李小荣,男,汉族,地址龙南县被执行人唐晓亮,男,地址龙南县本院于立案执行申请人李小荣与被执行人唐晓亮劳务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7民初1062号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3.77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锋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李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