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周成明与胥正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成明,胥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15号申请执行人:周成明,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0日,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胥正平,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16日,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本院在执行周成明与胥正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胥正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由申请人书面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鲁万千人民陪审员 代秋艳人民陪审员 孟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严东山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