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石广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广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2544号原告: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元龙被告:石广平,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石广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9日向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出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顾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瑞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