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正玲与李琦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玲,李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27号申请执行人:刘正玲,女,生于1967年2月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李琦,女,生于1965年9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正玲与被执行人李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未查到财产,虽有房产但已被其它多案查封,本案也已续封,暂无法处置,执行标的40万元及利息,目前未执行到款,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刘 剑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书记员 董新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