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熊玉文、陈志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61号申请执行人熊xx,男,汉族,1967年10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陈xx,男,汉族,1979年10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大道800号高安市,被执行人高安市能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大道800号。法定代表人:卢xx。申请执行人熊玉文与被执行人陈xx、高安能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2294号民事调解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冬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