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衡水市国土资源局、孙勇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市国土资源局,孙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支立杰,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孙勇涛。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衡国土资罚字(2016)12号孙勇涛违法占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衡国土资罚字(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2014)191号关于裁执分离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衡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衡国土资罚字(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由衡水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宫卫红审 判 员 王秀荷代理审判员 江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