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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5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天津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新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新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678号原告:天津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B座一层105-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51526645X。法定代表人:殷宗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冬,天津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崔新龙,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新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向被告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贾 璐审 判 员  曾小雷人民陪审员  王译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