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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美英与被执行人资兴市程水镇高塘村堂甲里组,资兴市程水镇高排村上铺组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081执恢6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曹美英与被执行人资兴市程水镇高塘村堂甲里组,资兴市程水镇高排村上铺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资兴市程水镇高塘村堂甲里组、资兴市程水镇高牌村上铺组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资兴市程水镇高塘村堂甲里组、资兴市程水镇高牌村上铺组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资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