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国库、张守巧与苏州港汇置业有限公司、昆山市太平洋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库,张守巧,苏州港汇置业有限公司,昆山市太平洋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库,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申请执行人张守巧,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两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荣武,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港汇���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9611093-3,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昆山市太平洋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6294048-3,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和丰路108号太平洋商业广场4层65号。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国库、张守巧与被执行人苏州港汇置业有限公司、昆山市太平洋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3民初118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8504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州港汇置业有限公司、昆山市太平洋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反馈:被执行人苏州港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苏E×××××、苏E×××××汽车,本院于2017年4月8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因未能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苏州港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昆山市XX镇XX路X号X、X、X、X、X、X、X、X号房地产本院正在评估拍卖,鉴于涉及被执行人苏州港汇置业有限公司案件众多,待拍卖成交后相关执行案件统一分配。被执行人昆山市太平洋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无房地产、车辆等登记。两被执行人亦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建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亦无异议。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电话笔录、本院执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无异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1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军伟审判员 王 晖审判员 胡明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