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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芮绍荣、汤复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绍荣,汤复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1民初1819号原告: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振兴路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989807673。法定代表人:曹道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该公司职工。被告:芮绍荣,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汤复连,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芮绍荣、汤复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芮绍荣、汤复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芮绍荣归还借款本金23780.91元;并自2014年5月19日至2017年1月13日止支付利息7634.78元;按月利率10.425‰支付自2017年1月14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汤复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芮绍荣、汤复连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5月19日,原告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芮绍荣签订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和贷款借据。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30000元,月利率为6.95‰,按季结息,逾期按月利率10.425‰支付利息,借款期一年。被告汤复连作为保证人在该合同上签名,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向被告发放了30000元的贷款。贷款到期后,经催索,被告于2015年3月21日归还利息1502.83元;2016年4月29日归还本金6129.09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芮绍荣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书面还款计划:2017年6月13日前的利息全部还清;后于每月的20日归还4000元直至该款本息全部还清。原告对被告的还款计划并无异议,但要求被告芮绍荣按10.425‰支付自2017年6月13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同时要求被告汤复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芮绍荣签订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和贷款借据是借贷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依据上述协议要求:1、判令被告芮绍荣归还借款本金23780.91元;并自2014年5月19日至2017年1月13日支付利息7634.78元;按月利率10.425‰支付自2017年1月14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汤复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的诉求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芮绍荣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书面还款计划:2017年6月13日前的利息全部还清;后于每月的20日归还4000元直至该借款本息全部还清。原告对被告的还款计划并无异议,但要求被告芮绍荣按月利率10.425‰支付自2017年6月13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同时要求被告汤复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合同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也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芮绍荣所欠原告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780.91元,自2017年7月20日始,每月20日前归还4000元,并按月利率10.425‰支付自2017年6月13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二.被告汤复连对上述借款全部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86元,由被告芮绍荣、汤复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根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