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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3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与王巍、王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王巍,王丹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3民初1157号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地址:吉林省辽源市。主要负责人:刁云鹏,男,1970年出生,地址:吉林省辽源市。被告:王巍,男,1977年出生,地址:吉林省辽源市。被告:王丹丹,女,1989年出生,地址:吉林省辽源市。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与被告王巍、王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鞠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阚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