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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邵开英与龙虎衡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开英,龙虎,衡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598号申请执行人:邵开英,女,生于1958年12月19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龙虎,男,生于1979年8月14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衡华,女,生于1979年7月21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邵开英与被执行人龙虎,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6民初3379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龙虎,衡华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邵开英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执行措施穷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鸿雁审判员  姚玉林审判员  何朝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建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