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武梦楠与吴佳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梦楠,吴佳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758号原告:武梦楠,女,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平,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吴佳豪,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原告武梦楠与被告吴佳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梦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武梦楠负担。审判员 刘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