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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武梦楠与吴佳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梦楠,吴佳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758号原告:武梦楠,女,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平,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吴佳豪,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原告武梦楠与被告吴佳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梦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武梦楠负担。审判员  刘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