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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5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旭峰诉王西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旭峰,王西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59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旭峰,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西伟,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上诉人王旭峰因与被上诉人王西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16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旭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西伟赔偿王旭峰10,374.60元。事实和理由:双方之间的冲突完全由王西伟引起,王旭峰对此并无过错。王西伟一直在殴打王旭峰,王旭峰处于抵挡防卫状态,故王西伟应对王旭峰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王旭峰因本案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5,000元,根据律师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格标准,最低收费标准应为3,000元,即便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过错责任比例,王西伟也应当承担律师费2,700元,故一审法院酌定的律师费过低。王西伟辩称,双方打架是因为王旭峰骂了王西伟,对此王旭峰存在过错,并有当时在场同事的五份问卷调查为证。一审法院确定的律师费已经过高,判决王西伟承担的责任过重,但王西伟没有提出上诉,要求维持原判。王旭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西伟赔偿王旭峰损失10,374.6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2月6日,王旭峰与王西伟因工作事项发生冲突,王西伟用保温杯砸中王旭峰头部受伤。2016年12月14日,工作单位上海XX有限公司出具“关于王西伟违纪事件的处理”意见:王旭峰因工作事项,向王西伟确认,王西伟可能其他事项情绪烦躁,交流后出现说话不文明,王旭峰指出后,王西伟脱掉外套冲向王旭峰发生肢体冲突,双方扭打中被同事拉开,后王西伟随手拿起同事桌上保温瓶砸向王旭峰头部,致其就医,经公司讨论,由王西伟赔偿王旭峰医疗费和误工费,对王西伟违纪罚款等处罚。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根据公司处理意见等证据,双方因工作发生纠纷,王西伟使用暴力致王旭峰受伤,负有明显过错,王旭峰控制纠纷升级存在不当,且双方有扭打的事实,故负有一定过错,根据纠纷产生、升级的具体情况,确定王西伟对王旭峰合理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王旭峰自担10%的责任。关于王旭峰在本案事故中的合理损失,作如下确认:1、医疗费,王旭峰主张2,479.40元,王西伟无异议,予以确认。2、营养费,王旭峰未举证证明确需营养,不予确认。3、误工费,王旭峰需休息15天,有相应病假单佐证,根据银行流水反映的事发前工资水平,以及事发后工资减少情况,王旭峰主张误工费2,095.20元并无不当,予以确认。4、交通费,根据王旭峰就医情况,酌定交通费为200元。律师费,根据王旭峰的合理损失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过错责任情况,参照上海市律师收费相关规定,酌定由王西伟赔偿王旭峰合理律师费1,000元。综上,王旭峰的各项合理损失计4,774.60元(不含律师费),由王西伟承担90%,即4,297.14元,加上律师费1,000元,王西伟应赔偿王旭峰总计5,297.14元。判决:一、王西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旭峰5,297.14元;二、驳回王旭峰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31元,由王旭峰负担10元,王西伟负担19.31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责任比例问题。双方因工作事项发生争执,从在案的事发现场监控录像视频中可见,王西伟在动手打王旭峰之前,王旭峰有用右手指着王西伟言语的动作,该动作有欠文明,对双方矛盾的升级存在一定影响,一审法院酌定由王旭峰自负10%的责任,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此外,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争议的标的金额不大,属于较为简易的案件,一审法院确定由王西伟承担律师费1,000元,该金额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照准。综上所述,王旭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旭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沙茹萍审判员  王 刚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盛 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