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任伟与滕建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伟,滕建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2430号原告:任伟,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康联生,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建法,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原告任伟与被告滕建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721元,由原告任伟承担。审判员 梁大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晓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