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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任伟与滕建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伟,滕建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2430号原告:任伟,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康联生,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建法,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原告任伟与被告滕建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721元,由原告任伟承担。审判员  梁大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晓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