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03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某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20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某,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于大同市矿区,汉族,住大同市矿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次日被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以矿检公诉刑诉(2016)第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一案,2017年3月25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203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处以被告人张某罚金1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张某表示,本院财务有其缴纳的保证金10000元,另书面保证自2017年7月起,每月至少缴纳罚金2000元,至罚金全部交清止。经查询银行、经调查车管所、证券公司等,被执行人张某目前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3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书中处以被告人张某罚金10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周凯鑫审判员 高 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晓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