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魏永秀与陈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永秀,陈九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701号原告:魏永秀,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嘉楠,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九龙,男,196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魏永秀与被告陈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魏永秀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魏永秀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永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永秀负担。审判员 吕爱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柏玮玮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