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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魏永秀与陈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永秀,陈九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701号原告:魏永秀,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嘉楠,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九龙,男,196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魏永秀与被告陈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魏永秀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魏永秀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永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永秀负担。审判员  吕爱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柏玮玮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