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恢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志成与许金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成,许金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恢26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成,男,1950年2月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许金禄,男,1954年4月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成与被执行人许金禄之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民初字第413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许金禄的银行存款48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将被执行人方亨太、安贞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4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俊霖执行员 崔永埙执行员 管 清 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权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