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州清华大溪地置业有限公司与贾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清华大溪地置业有限公司,贾俊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2877号原告:郑州清华大溪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郑上路310国道南侧。法定代表人:李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勃,该公司员工。被告:贾俊伟,男,196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郑州清华大溪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贾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郑州清华大溪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清华大溪地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52元,减半收取1426元,由原告郑州清华大溪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花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辛友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