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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董志宏与卢建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宏,卢建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089号原告董志宏,男,1991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卢建丽,女,1966年11月24日出,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志宏与被告卢建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志宏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志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志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志宏负担。审判员  吴全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