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董志宏与卢建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宏,卢建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089号原告董志宏,男,1991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卢建丽,女,1966年11月24日出,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志宏与被告卢建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志宏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志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志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志宏负担。审判员 吴全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