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唐贤芬与刘小琴华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贤芬,华勇,刘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唐贤芬,女,汉族,1966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被执行人:华勇,男,汉族,1978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大山中路。被执行人:刘小琴,女,汉族,1987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洪湖镇。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唐贤芬与被执行人刘小琴,华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小琴,华勇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贤芬于2017-01-0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小琴、华勇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经查询,被执行人华勇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刘小琴名下在重庆市渝北区金鹏两将时光有住房一套。但该房经本院另一案件查封,正在进行处置。本院向申请人释明情况,告知其可待另一案件处置后参与分配,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目前,被执行人刘小琴、华勇尚欠申请执行人唐贤芬借款本金202309.43元及判决书确定的利息、迟延履行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利息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15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宪伟执行员 胡月明执行员 江 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 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