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任某、丁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194号申请执行人任某,女,汉族,1972年2月25日出生,住保定市,。被执行人丁某,男,汉族,1968年5月23日出生,住保定市南市区,。申请执行人任某与被执行人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某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新民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学洪审 判 员 杨峰锐代理审判员 李 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