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民终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朋、宿州市汇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朋,宿州市汇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15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朋,女,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龙,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汇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东十里汽车城,组织机构代码06247856-0。法定代表人:叶玉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宗书,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朋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汇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8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朋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磊审判员 许劲松审判员 张虹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