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执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县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县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监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王坛村。组织机构代码:72360774-6。法定代表人:丁仁法,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绍兴县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温渎。组织机构代码:66393902-7。法定代表人:朱国君。柯桥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县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浙0603执3211号建设区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柯桥区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执3211号执行案件由本院执行。柯桥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蔡立刚审 判 员 李名良代理审判员 张硕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利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