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12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金连与被告张锁柱、张爱平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连,张锁柱,张爱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12民初205号原告:李金连,女,汉族,1950年12月13日出生,住所大同市新荣区。被告:张锁柱,男,汉族,78岁,住所大同市新荣区。被告:张爱平(曾用名张三文),男,汉族,1976年1月2日出生,住所大同市新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连与被告张锁柱、张爱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连于2017年6月27日以被告张锁柱已去世,争议的4.8亩土地无法确定权属,需要重新提供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金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金连承担。审判员 孙广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尚国梅 搜索“”